「大宇重特」驳回复审案
案件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商标名称 | 「大宇重特」 |
| 商标注册号 | 第 80194767 号 |
| 评审案号 | 商评字[2026]第0000071582号 |
| 案件类型 | 驳回复审 |
| 指定类别 | 第 7 类 |
| 申请人 | 某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
案件背景
某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就第 80194767 号「大宇重特」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委托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
案件要点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当前有效注册 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 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审理结果
依据商评字[2026]第0000071582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7 类相关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说明:本文仅对当事人企业名称作脱敏处理;商标名称、注册号及文书编号为公开信息,完整展示。仅作服务经验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