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分别做了规定。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 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 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 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 不是显而易见的, 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该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 推理 或者试验而得到。 “显著的进步 ”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 有长足的进步, 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 但始终没有获得 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崭新的研究路线,或 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代表着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对于实用新型来说, 它的创造性比发明要低, 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和进步,就可以认为该实用新型具备了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