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不授予专利权的总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之外,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还另有如下的具体规定:
(1)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的 用途等;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和只有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含量不同, 而不涉及产品的结构的产品;
(4)以电、磁、光、声、放射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
(5)仅以表面图案、文字、色彩等设计的平面产品,或其结合的新设计,但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产品;
(6)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或整体缩放而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产品;
(7)大型装置或设备,以及靠管、线、传送设备等联接手段连接的系统,不是单一设备,不属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