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由于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因此对同一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由不同的行为人在不同的地点完成。那么专利权人到底该请求哪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来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对于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应请求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货物抵达港口所属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