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 2 年,自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所谓 “得知 ”,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所谓 “应当得知 ”,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 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 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 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 日作为时效起算日。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 实,可以作为推定其 “应当得知 ”的条件。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 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