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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60950号“太空堡垒•卡拉狄加 BATTLESTAR GALACTICA”商标无效宣告案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1-04-10

一、基本案情

第10660950号“太空堡垒·卡拉狄加 BATTLESTAR GALACTI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上海祖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纸牌等商品,于2015年8月14日获准注册。2015年11月23日,该商标被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BATTLESTAR GALACTICA”是申请人经典科幻系列电影、电视剧名称,“太空堡垒卡拉狄加”是最常见的中文翻译版本,是电视剧、电影领域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太空堡垒卡拉狄加/BATTLESTAR GALACTICA”合法商品化权的侵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电影海报、宣传报道及获得奖项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又译为环球影业公司)是《BATTLESTAR GALACTICA》系列电影的发行机构,“太空堡垒卡拉狄加/BATTLESTAR GALACTICA”是申请人自2003年以来出品的美国军事科幻题材的经典剧集、电影名称,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播放,“太空堡垒卡拉狄加/BATTLESTAR GALACTICA” 作为知名影视作品的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而争议商标的文字“太空堡垒·卡拉狄加 BATTLESTAR GALACTICA”与上述申请人发行的知名影视作品的名称相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牌、棋盘游戏器具”等商品是当下电影产业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知名系列影视作品“太空堡垒·卡拉狄加 BATTLESTAR GALACTICA”的发行方具有关联或者已经获得了发行方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争议商标的上述商品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这就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基于同名系列影视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基于该知名系列影视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基于同名系列影视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对其他合法在先权益的保护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在先权利”应作广义理解,即除了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法定权利和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均可作为本条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其对“太空堡垒卡拉狄加/BATTLESTAR GALACTICA” 影片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确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电影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电影相关公众将其对于电影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以构成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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