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
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
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