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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情况(2015-2020)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 2021-04-13

2015年以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紧紧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更新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延伸审判职能,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努力为上海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优质、专业、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不正当竞争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总体情况

2015年至2020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50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量的6.2%),结案850件,案件收案和结案整体呈上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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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在受理的案件中,一审案件154件,二审案件754件,再审案件1件,不予受理等其他案件41件。(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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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从案件类型看,仿冒案件684件,侵害商业秘密案件136件,虚假宣传案件37件,商业诋毁案件27件,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45件,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或者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2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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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二)案件主要特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交织。原告起诉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共计500件,占收案总数的52.6%。其中,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案件363件,侵害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案件137件。另有18件案件同时涉及到侵害多种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金额高。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24件,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29件。例如原告翱捷公司分别诉被告刘某、移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总金额逾2.35亿元。

3.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样。既包括传统不正当竞争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也有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具体的被诉行为看,有在推广链接中使用与知名作品、商标等同名的关键词刻意攀附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利用浏览器软件、安全软件等工具类软件涉及破坏他人商业模式,劫持他人网络流量,以技术手段侵占或者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数据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等。

4.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多。审结了一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例如,爱奇艺公司与飞益公司等全国首例涉及视频刷量纠纷案、搜狗公司与爱奇艺公司涉及输入法中加载“搜索候选”功能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猫公司与载和公司涉及软件干扰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还审结了一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例如,耀宇公司与斗鱼公司全国首例涉及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三四五网络科技公司与猎豹网络科技公司等涉及利用技术手段劫持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二**、履行审判职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是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六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注重保护公平竞争,准确界定各类市场行为的法律属性,依法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保障市场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

1.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行为。在界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仿冒行为时,合理把握具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认定标准。

综合考量商业标识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结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名称的事实,认定涉案商品名称是否属于有一定的影响。在玄云公司与恺英公司仿冒纠纷案中,涉案两公司同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微信公众账号中发布的均是游戏广告信息。恺英公司“XY游戏”平台网站在玄云公司注册使用“XYGAME”微信公众账号之前,已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XY游戏”可以认定为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故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是国内首例微信公众号之间的仿冒纠纷案。

严格制止可能造成混淆误认的搭便车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在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广过程中依法规范使用商业标识。在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与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将《汽车人总动员》电影海报中的“人”字用“轮胎”图形遮挡,在视觉效果上变成《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法院认为,对于电影行业而言,电影海报、媒体报道等对公众决定是否观看某部电影有着重要影响。被诉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攀附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故意,客观上亦产生市场混淆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判决明确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应结合产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及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进行认定。

2.依法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六年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占不正当竞争案件总量的15.6%,其中,技术秘密案件99件,经营秘密案件49件。商业秘密案件一般较为复杂,对该类纠纷的审查应当遵循商业秘密权属是否明确、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信息是否与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被控侵权人与涉案商业秘密是否有接触的审理思路综合判断。

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的客体,充分保护具有商业价值的市场信息,增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包容性。在马格内梯克公司与李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定,经过一定努力和付出所获得的单一潜在客户采购意向的信息具有价值性。在原告采取保密措施以及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该采购意向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李某将原告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披露给其亲属开设的公司,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适度降低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负担,缓解权利人举证难的困境,提高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可获得性。在世景公司与张某某、帝瓦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在侵害客户名单类商业秘密案件中,不应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对客户实施了引诱行为,在对被告进行客户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判断上,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进行认定。

3.有效制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准确把握引人误解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依法制止刷单、刷量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竞争秩序。

近年来,虚假宣传不仅体现在利用传统的宣传媒介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还表现为网络环境下的刷单、刷量、炒信以及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在爱奇艺公司诉飞益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飞益公司通过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以牟取利益。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播放数量、关注度等产生虚假认知,构成虚假宣传,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合理划定市场竞争者商品评论的边界,依法制止商业诋毁行为。在荣联陶瓷销售公司、荣联建筑陶瓷公司与罗迈思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中,涉案节目系被告针对之前一期节目中消费者投诉两原告的产品而主动介入并参与制作完成,被告在节目中称“消费者遭受这样子的一个损失或者说被欺蒙了”“傍名牌”“和工商局那边配合进行打假”等,容易使观众或者消费者形成被告是“罗马磁砖”的合法享有者、两原告存在傍名牌的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论,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两原告产品的评价,损害了两原告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故认定构成对两原告的商业诋毁。

4.依法规制新类型市场竞争行为。对于网络环境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既要注意审查被诉竞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明文列举的行为类型,又要注意综合评估该行为对竞争的积极和消极效果,妥善处理好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改善的关系。对于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纠纷,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适时慎重补充承认新类型创新权益。

在耀宇公司与斗鱼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法院认为,未经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授权对涉案赛事实时直播,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猎豹网络公司、猎豹移动公司、金山软件公司与二三四五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作为安全软件的经营者,通过金山毒霸软件安装、运行及卸载过程中实施变更网络用户浏览器主页的六类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干预其他软件运行,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百度公司与汉涛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百度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法院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擅自使用他人收集信息的行为虽然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诉抓取信息并使用的行为已经实质替代了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综合考量信息收集者、信息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利益,该使用行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5.积极促进“三新经济”健康发展。对于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在具体适用法律时,要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为指引,慎重对待、审慎处理。综合考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否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及损害的程度,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因过度干预市场竞争阻碍创新。

在爱奇艺公司与搜狗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当用户在爱奇艺网站搜索栏中使用搜狗输入法进行拼写时,搜狗输入法同时提供“输入候选”词和“搜索候选”词,用户点击“搜索候选”词会跳转至搜狗网站。法院认为,该行为并未实质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亦未扭曲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司法应予必要的克制,赋予市场自由竞争的空间,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

6.注重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知名品牌、老字号的保护,持续打击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鼎丰公司与荣辉太子参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中,被诉侵权“西源春”料酒王和料酒的瓶贴与“鼎丰”料酒王瓶贴系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两者从整体色彩、文字与图案的排列组合、背景底纹的风格等方面来看,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即使在瓶贴上标注的商标、企业名称等存在不同,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时一般也不会施以很高的注意力加以辨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混淆,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毛源昌眼镜公司与毛源昌上海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2012年毛源昌上海公司成立时,“毛源昌”字号已被毛源昌眼镜公司及前身长期持续使用长达近30年,在眼镜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毛源昌”系列商标亦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声誉。毛源昌上海公司应当知道“毛源昌”商标或者字号在眼镜行业内的影响力,在其选择“毛源昌”为企业名称字号缺乏合法依据而该文字又不属于通用词汇的情况下,难以排除毛源昌上海公司攀附“毛源昌”商誉的主观故意。毛源昌上海公司与毛源昌眼镜公司在同一区域开设分公司,更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其与毛源昌眼镜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的误认,故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毛源昌上海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字号,以充分维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毛源昌眼镜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足审判工作,通过加强审判研究,培育精品案例,强化法治宣传,延伸司法服务,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司法需求,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1.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针对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多的特点,强化实施精品工程,培育打造了一批精品案例,充分发挥精品案件的规则引领作用,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行为指引。六年来,共有3起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还有18起案件入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件、上海法院精品案例、典型案例等。加强典型案件的司法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和移动新媒体,发布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例,开展互联网和电视庭审直播,充分发挥典型案件对于社会公众公平竞争的意识塑造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2.明晰审判规则促进法律完善和适法统一。针对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多、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并发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审理指引》,进一步细化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积极组织开展不正当竞争领域前沿热点问题研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及时统一对疑难复杂问题的观点争议,有针对性的提出修法建议。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的作用,举办科技创新与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法律责任等问题深入交流实践经验,为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实践样本和理论参考。认真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调研,统一类案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明晰确定的诉讼指引。

3.发挥平台功能回应市场竞争司法需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6月、2019年4月先后成立“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和“凌崧法官工作室”,充分发挥知名法官工作室回应市场主体司法需求的平台作用,深入企业、园区,调研了解企业竞争、行业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讲座、培训、咨询等多种方式,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由纠纷发生后的被动应对向纠纷发生前的预防拓展,满足市场主体全链条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资源的溢出效应。六年来,共举办“完善管理是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等专题讲座、咨询等活动47场次,走访调研园区50次,累计约2500家企业参与活动。建立与软件行业协会、游戏产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在信息共享、技术事实查明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形成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保护合力。充分发挥自贸区、进博会专项审判团队在化解特定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作用,通过咨询答疑、现场开庭等方式,为自贸区建设、进口博览会举办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在进口博览会期间派驻法官在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咨询窗口轮值,为各参展商、观展方等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咨询服务,取得良好效果。

4.完善多元调解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共赢发展。对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推动纠纷在诉前或者诉中得以实质化解。在宝马股份公司起诉的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在积极推进案件审理的同时,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各方就涉案的多个商标停止使用、公司名称变更以及赔偿金额等一并达成和解协议。在展讯通信上海公司起诉的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就涉案相关专利申请权权属、专利权权属、赔偿金额等方面给当事人指明和解方向,促成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该起涉案标的额近1.6亿元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四**、相关工作建议**

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市场竞争参与者、行业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的共同营造和协同努力。综合审判实践,我们建议各类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意识,行业组织强化引导监督作用,行政和司法机关协同强化监管和保护职能,多策多措并举,共建共享符合时代发展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

1.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法治意识。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于企业,市场能否公平竞争,关键也在于企业。唯有不断提高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公平竞争意识,才能从源头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注意把握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市场经营行为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二是加强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即对商业秘密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保护规划、设置周密的保护措施、加强员工保密意识教育,防范商业秘密泄密的发生。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对行业领军企业、老字号企业、科技密集型企业、“三新”企业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丰富宣传形式,创新宣传方法,切实提升企业的公平竞争意识,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

2.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引导监督作用。随着行业协会改革的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竞争中的特殊作用。一是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围绕规范市场秩序,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协议、发布自律章程等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经营者自觉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开展公平有序竞争。二是发挥行业协会对于公平竞争的指导作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组织开展公平竞争相关培训,及时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提高企业经营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三是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通过建立黑名单等监督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在各行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3.多部门联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理顺对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水平。一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的多元协同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职责,构建部门间优势互补、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执法司法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加大配合协调力度,及时有效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加大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督力度。聚焦影响公平和民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行业,加强市场新兴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强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引导平台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违法行为线索,提高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前瞻性和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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