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就是指对某商标的基本核准,根据商标法明确提出抵制建议,规定撤消。
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在先申请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申请权。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卓越的服务来自一流的专家队伍和高水平的团队协作
切实从客户的利益出发并结合实际情况,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合作模式为客户提供一流水准的服务,妥善解决客户面临的问题,成为客户事业腾达的坚强后盾。
共腾践行专业分工、专业服务的发展理念,针对传统事务所“单兵作战”、“全而不专”的问题,将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设立专案小组并由资深专家整体把控、各成员分工协作,从而确保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最全面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