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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源帅成"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共腾 | 2013-05-10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下发商评字(2013)第04925号关于第8993734号“鸿源帅成 Hong Yuan Shuan Che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的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曾富浩441522197010275316在类似产品上已注册的第4014768号(以下简称为引证商标)商标近似。
申请人认为:申请复审商标由汉字“鸿源帅成”与其对应的汉语拼音HONG YUAN SHUAI CHENG与图形组成。而引证商标是由汉字“高尼奥”与英文“CONIAO”及图形组成。其汉字、英文完全毫不关联,二者商标的图形也有明显差别,二商标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复审商标应当被予以核准。 (中间举证部分不予公开)
结语: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显著性、便于识别是它的基本特征。通过上述分析,申请复审商标本身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识别性。而且产品已经使用在持续使用并且投入了巨大的广告资源,在同行业内已经形成较大的影响,已经有了固定的消费人群和大批长期合作的客户。如果申请复审商标的驳回理由成立,申请人前期对申请复审商标相关的宣传将毁于一旦,申请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在许多媒体都能看到其宣传。如果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直接将导致申请人在该服务项目上的权利丧失殆尽,不利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而且申请复审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图形也没有任何关联,申请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核准。类似的商标同样的理由都获得了批准,申请复审商标的被驳回显失公平。 基于此,驳回复审申请人恳请贵会审查以上事实和理由,依法准予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

                       驳回复审申请人:唐山鸿源帅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鸿源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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