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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 | “蝙蝠电音”著作权系列侵权案首战告捷

来源:共腾 | 2021-04-16

基本案情
“蝙蝠电音”是一个集音乐制作解决方案、电音教学培训于一体的知名音乐品牌,旗下的电音课堂专注于电音教学并录制了大量的电音教学视频,由于视频制作精良、专业化水平高,在电音领域享有盛誉。

2020年7月,“蝙蝠电音”的著作权人发现,“歆韵编曲资源网”等多家分(dao)享(ban)网站,正在以10元左右的价格打包出售11套、共160余个“蝙蝠电音”视频教程,而涉案教程的官方售价合计将近6000元,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人果断委托共腾团队,针对“歆韵编曲资源网”等多个侵权主体开展系列维权行动,向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多家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日前,针对首个目标“歆韵编曲资源网”的诉讼行动以网站关停、运营人杨某某支付4.5万元赔偿款的形式宣告结束,“蝙蝠电音”系列维权行动首战告捷!

本案亮点
一、在未登记著作权的情况下,如何确认权利人的身份

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链条的第一环就是确认原告为案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就“蝙蝠电音”系列教程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不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何证明其是适格的权利人?

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共腾团队了解到原告曾将“蝙蝠电音”系列教程上传至“有赞”平台,通过网络店铺进行销售,“有赞”平台上保留有相关视频的上传时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各个视频的片头、片尾带有“蝙蝠电音”的LOGO,并注明了通过“蝙蝠电音”微信公众号可获取更多资源,而“蝙蝠电音”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正是原告公司。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首次发表人、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著作权权利人。因此,共腾团队及时对“有赞”平台的视频上传信息、“蝙蝠电音”微信公众号基本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充分证明了本案原告是首次发表人、作品署名人,是确凿无疑的权利人。

二、声明“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和交流”能否免责

在各种“分享”网站上,经常能看到“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的声明,甚至还有网站会呼吁“请支持官方正版”,这种情形能否免责?

在本案中,“歆韵编曲资源网”等网站也有类似的声明,给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共腾团队认为,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为个人学习研究,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此类“分享”网站通过互联网公开传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一方面传播范围很广,另一方面带有明显的盈利色彩,显然属于经营性活动,并不属于“个人学习”的范畴,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的实际获利很少,如何确定适当的赔偿额

由于通过互联网复制的成本很低,大多数侵权人都是低价甚至免费“分享”资源,因此“损人不利己”是著作权侵权的普遍特征。在本案中原价近6000元的160多个教程被以10元左右的价格打包出售,即使出售600次,侵权人也仅能获利6000元,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额?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基本计算方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以及法定赔偿。如果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主张赔偿,则本案的侵权赔偿将寥寥无几,远远低于原告的维权成本。

对此,共腾团队主张按照官方售价以及侵权网站上注明的销量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的确定依据。并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第六章也对视频类作品的法定赔偿裁判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可以作为赔偿额的确定依据。

案件结果
在针对“歆韵编曲资源网”的维权行动中,权利人考虑到侵权方接到律师函后立即停止侵权、积极寻求谅解,并且侵权时间不长、获利确实不高的具体情况,在法官的调解下接受了对方4.5万元的赔偿方案,目前权利人已经收到赔偿款,该案顺利完结。

对于其他侵权主体的诉讼仍在进行之中,共腾团队正在全力开展相关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办律师:姚星合伙人律师、刘巧玉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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