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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腾律师事务所参加第十二届专交会公开庭审

来源:共腾 | 2021-03-27
11月11日-13日,第十二届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下称“专交会”)、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颁奖大会在辽宁大连举行,近3000家企事业单位通过专交会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参加展览。
在“专交会”11月12日的公开庭审环节,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专利侵权案件被选中进行公开展示,事务所专利事务合伙人姚星律师出庭参加辩论。
该案涉及专利无效程序、管辖权异议程序、侵权判定、现有技术抗辩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案情复杂并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于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下文仅对该案涉及的法律程序作一般性的介绍。
**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程序是非常常见的应对策略,如果成功将涉案专利无效,侵权诉讼就失去了权利基础,所谓的“侵权行为”自然不能成立。
**管辖权异议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由于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并且可以就管辖异议的裁定进一步提出上诉,因此在侵权诉讼中提出管辖异议并继续提出上诉,也是较为常见的应诉手段。
**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对于技术方案非常简单、确属现有技术的情形,**被诉侵权人可以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无论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均不构成侵权**
**赔偿数额的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的一直是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侵权情节、利润率、技术贡献度等等因素。现行的专利法对侵权赔偿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法定赔偿的上限为100万元。2021年6月施行的新专利法将上限改为500万元,将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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